股权转让]至正股份(603991):至正股份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转让]至正股份(603991):至正股份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22:15:50中财网
原标题:至正股份:至正股份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沪评字【2025】第 9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接受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至正股份”)的委托,就至正股份拟股权转让之经济行 为,对所涉及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至正新材料”)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 2024年 9月 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至正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至正新材料全部 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9月 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至正新材料进行整体 评估,确定蕞终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 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至正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 在评估基准日 2024年 9月 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值 39,606.02万元,评估值 42,508.32万元,评估增值 2,902.29万元,增值率为 7.33%。 负债账面值 17,327.03万元,评估值 16,870.97 万元,评估减值456.06万元,减值率为 2.63%。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22,278.99万元,评估值 25,637.34万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评估增值3,358.35万元, 增值率为 15.07%。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 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4年 9月 30日至 2025年 9月 29日使用有 效。 特别事项提示: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 0911号)审计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 基础上进行的。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 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范围内,待估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房屋建筑物(权证编号: 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 045852号)已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为至正 新材料分别于 2023年 8月 29日、2023年 9月 15日及 2024年 1月 12 日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莘支行取得的 3笔长期借款合计 10,000.00万元,利率 4.85%。截至评估基准日,担保债权本金已归还 400.00万元,剩余担保余额本金 9,600万元,上述抵押担保本息均正常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 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沪评字【2025】第 9号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贵公司拟股权转让之经济行 为,对所涉及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评 估单位为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人概况 名称: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至正股份”)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恩平街1号东部工业区E4 栋 304 法定代表人:施君 注册资金:7,453.49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 12月 27日 营业期限:2004年 12月 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社会信用代码:58T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 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绝缘塑料,销售自 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 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 件零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评估单位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至正新材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268号第 5幢 法定代表人:侯海良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 6月 30日 营业期限:2020年 6月 30日至 2050年 6月 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7NBX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 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2020年 6月,至正新材料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均由至正股份出资。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表1 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至正新材料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未发生 变化。 组织架构 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9月 30日,至正新材料资产总额 39,606.02 万元,负债总额 17,327.03万元,净资产 22,278.99万元;2024年 1-9月 营业收入 14,213.51万元,净利润-2,441.37万元。 至正新材料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2 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心业务情况 至正新材料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为低烟无卤阻燃料,包括光通信线缆/光缆 用特种环保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电气装备线用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 电网系统电力电缆用特种绝缘高分子材料三大类产品。 至正新材料主营的线缆用高分子材料主要用于电线电缆、光缆、电 气装备线等产品所需的绝缘材料或外护套料两大类材料,是电线电缆、 光缆行业上游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 划分,至正新材料所处行业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至正新材料 是专业从事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缆高分子材料的技术型企业,定位 于中高端光缆、线缆用绿色环保型特种聚烯烃高分子材料市场,属于国 内线缆用高分子材料领先企业中的专业企业。 至正新材料设立了研发中心及检测中心,不断加强研发和检测队伍 梯队建设与持续的研发投入,目前拥有研发人员 20人,占公司总人数 比例 11.70%。至正新材料检测中心拥有试验设备 180余套,包括材料加 工、样品制备、工艺性能检查设备等多台常规测试仪器,以及热变形测 试仪、红外光谱仪、氙灯老化箱等多台高端检测仪器。检测中心能够覆 盖所用原材料的检测,具备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产品监控能力。 至正新材料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安装了符合自身生产需要的生 产线并形成了多种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双阶式双螺杆造粒机组工艺、密 炼机+双螺杆造粒机组工艺、国产双阶式往复单螺杆工艺、BUSS双阶往 复式单螺杆工艺、“真空转鼓”生产工艺及特种高压化学交联绝缘材料 生产工艺,目前设计产能 72,000吨/年,产能利用率近 20%。 至正新材料线缆用高分子材料业务采取“研发+采购+生产+销售” 四位一体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表3 主要产品情况表 2022年、2023年、2024年 1-9月,至正新材料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779.42万元、16,199.03万元及 14,213.51万元。至正新材料专注于电 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 断开发新的客户,同时持续研发投入,不断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且得 益于下游市场的良好发展,营业收入近年来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在营收规模增长的同时,因所属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产品同质化 严重,企业竞争激烈,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2022年、2023年、2024 年 1-9月,至正新材料分别实现营业利润-2,893.40万元、-3,276.13万元 及-2,441.37万元,呈现持续亏损的状态。 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 33号,2014年 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公司执行的主要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至正股份,被评估单位为至正新材料。委 托人至正股份是被评估单位至正新材料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100.00%。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至正股份拟转让至正新材料 100.00%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至正新材料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至正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至正新材料全部 资产及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 39,606.02万元, 负债总额 17,327.03万元,净资产 22,278.9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19,288.85万元,非流动资产 20,317.17万元;流动负债 7,670.98万元, 非流动负债 9,656.06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的 2024年 9月 30日的至正新材料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 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至正新材料的资产总额 39,606.02万元,主要资 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预 付款项、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等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 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除房屋 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担保外,被评估单位的其他资产无抵押、 质押的情况。 主要资产的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1 至正新材料主要资产分布 其中: 存货 存货账面余额 3,567.33万元,计提跌价准备 187.41万元,账面值 3,379.92万元,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及在产品,其中: 原材料账面余额 1,826.46万元,计提跌价准备 107.25万元,账面值 1,719.21万元,主要为生产所需的 EPDM、POE、HDPE、EVA等材料; 产成品账面余额 1,041.68万元,计提跌价准备 80.16万元,账面值 961.53万元,主要为 LC-2-2#配方等各类配方产品及阻燃母料等外购材 料; 发出商品账面余额 661.79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账面值 661.79万 元,主要为 3000VC-MD-2-3配方等已运送至客户处的各类配方产品及 部分客户退货形成的账面值; 在产品账面余额 37.39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账面值 37.39万元, 主要为硅母粒、硅粉、KA型助剂等生产车间领料。 除 E类共聚物(型号 Y093)等部分原材料库龄较长外,各项存货均妥善保管,周转情况正常。 土地使用权原始入账价值 2,004.38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值
1,568.71万元。待估土地使用权共 1宗,由至正股份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并于 2018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为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场所占地,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沪(2020)闵 字不动产权第 045852号
闵行区莘 庄工业区 工-193号 宗地
上海市闵行区北 横沙河路 268号
待估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房屋建筑物已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为 至正新材料分别于 2023年 8月 29日、2023年 9月 15日及 2024年 1月 12日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莘支行取得的 3笔长期借款合计 10,000.00万元,利率 4.85%。截至评估基准日,担保债权本金已归还 400.00万元,剩余担保余额本金 9,600万元,上述抵押担保本息均正常 偿还,未发生逾期。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 17,924.59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值 15,110.03万元,主要为生产厂房、办公楼,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 路 268号,建筑面积合计为 25,371.43㎡,系由至正股份于 2017年自建 形成,并于 2018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 由被评估单位自用,截至评估基准日物理状况良好,均处于正常使用状 态,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具体如下: 表6 房屋建筑物情况表
2020 沪( ) 闵字不动产 权第 045852号
上海市闵 行区北横 沙河 268 号
待估房屋建筑物连同对应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担保,详见前文。 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 7,675.44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值 2,400.52万元,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账面原值 6,569.4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 54.55万元,账面 值 2,361.88万元,部分由至正股份于 2018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其余 购建于 2018-2024年,共 324台(套、只等),主要包括化学交联生产 线、BUSS机、往复式单螺杆双阶造粒生产线、立体仓库、双阶式混炼 挤出造粒机组及哈克流变仪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待估机器设备均存放 于至正新材料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 268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除 开炼机等 10台机器设备处于待报废状态外,其余机器设备均物理状况 良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2)车辆 车辆账面原值 304.12万元,账面值 9.55万元,均由至正股份于 2018 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共 5辆,全部为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车 辆,均存放于至正新材料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 268号的生产经营 场所内,物理状况良好,正常使用。 (3)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账面原值 801.9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 0.43万元,账面值21.81万元,部分由至正股份于 2018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其余购置于 2018-2024年,共 2,373台(套、只等),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空调、电 脑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待估电子设备均存放于至正新材料位于上海市 闵行区北横沙河 268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除惠普电脑 MT2000等 9台 电子设备处于待报废状态外,其余电子设备均物理状况良好,处于正常 使用状态,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其他无形资产原始入账价值 1,315.94万元,账面值 112.05万元,包括车辆牌照 5项、商标专用权 5项、软件使用权 9项、专利所有权 2项及专有技术所有权 2项,部分由至正股份于 2018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其余于 2018-2019年外购或自行研发形成,具体如下:
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 CN02111063.8)已终止授权。
非专利技术(高阻燃、环保型 辐照交联低烟无卤电缆料)
第三代核电站 1E级电缆用低 烟无卤材料-专有技术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9月 30日,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的表外 资产包括 2项商标专用权及 44项专利所有权,部分由至正股份于 2018 年划转至被评估单位,其余于 2018-2019年外购或自行研发形成,具体 如下: 表12 商标专用权统计表
聚烯烃电缆护套料及其制备方 法
CN201811634 367.3
CN201921114 011.7
一种中高压用热塑性绝缘材料 及其制备方法
CN201910688 480.8
一种舰船用低热阻型低烟无卤 电缆料及其制备方法
CN201911310 524.X
抗收缩的智能建筑布电线用硅 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绝缘料的 制备方法
CN201911378 673.X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2月 28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上 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0911号)审计 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24年 9月 30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 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经济行为依据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7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月 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号,2017 年 10月 30日国务院第 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50号); [2008]170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4月 16日证监 会令第 53号公布,根据 2020年 3月 20日证监会令第 166号《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评估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 [2017]33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 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 [2017]35号);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 资产权属依据 不动产权证; 机动车行驶证; 商标注册证; 专利证书;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其他参考资料。 取价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7]5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九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令 2012年第 12号); 项目实用的工程造价资料及材料信息资料;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重要业务合同、资料; 其它参考资料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至正新材料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0911号);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投资估价》([美]Damodanran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 3版)》 ([美]Copeland,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版);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 33号,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颁布,2014年 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等 41项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 评协[2019]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相关信息;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简介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企 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 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资产 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 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 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 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是至正股份拟转让至正新材料 100.00%股权。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 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 评估。 被评估单位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近年来市场行情波动较大,行业产品同质 化严重,企业竞争激烈,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亏损,产品毛利率持续下 降。鉴于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受外部市场影响较大,整体盈利预期不明 朗,能否扭亏为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可靠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前后,由于涉及同等规模企业的近期交易案例无法获取,市场上相同规模及业务结构的可比上市公司较少,本次评估未选择市场 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 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 外币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原币金额乘以评估基准日汇率确定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对应收票据评估,评估人员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 符,核对与待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 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的基础上,对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应收票据记载真实, 金额准确,无未计利息,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应收账款 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了解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完整性, 并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历史资料和现场尽调获得的信息,具体分 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 理现状等相关事项,判断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分析应收账款可回收性时,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应收账款的评估风险损失。即:
被评估单位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按照其适用的预期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表14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 1:应收账款——账龄 组合
非合并范围内的公 司及第三方客户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 与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 2:应收账款——关联 方组合
2)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
表15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本公司按单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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