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四次第1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玲玲代表提出“关于解决设施农用地供需现状及拓展功能的建议”。我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前往现代农业园区进行了现场答复,现结合区农业农村委协办意见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下简称“591号文”),针对少数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坚持农地农业、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踏勘论证,通过后准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近期,市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乡[2024]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文件一是取消了规土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相关内容纳入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二是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街镇。以上政策改变大幅简化了设施农业项目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
591号文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功能分类,包括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车间、管理用房、废弃物处理设施、道路等。对于现代设施农业所需的其他配套设施,可根据110号文件精神,可通过点状供地的方式解决其用地需求,同时探索以融合用地的方式满足现代农业配套设施空间需求。
110号文明确了C类小微配套类功能空间的引导目录,相较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增加了按耕地认定管理的温室大棚内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或宽度小于1米的监控设备、温控设备和轨道、水池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硬化场地和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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